尼希米記 10
記簽名之人
1. 簽名的是:哈迦利亞的兒子省長尼希米和西底家;
2. 祭司西萊雅、亞撒利雅、耶利米、
3. 巴施戶珥、亞瑪利雅、瑪基雅、
4. 哈突、示巴尼、瑪鹿、
5. 哈琳、米利末、俄巴底亞、
6. 但以理、近頓、巴錄、
7. 米書蘭、亞比雅、米雅民、
8. 瑪西亞、璧該、示瑪雅;
9. 又有利未人,就是亞散尼的兒子耶書亞、希拿達的子孫賓內、甲篾,
10. 還有他們的弟兄示巴尼、荷第雅、基利他、毗萊雅、哈難、
11. 米迦、利合、哈沙比雅、
12. 撒刻、示利比、示巴尼、
13. 荷第雅、巴尼、比尼努;
14. 又有民的首領,就是巴錄、巴哈摩押、以攔、薩土、巴尼、
15. 布尼、押甲、比拜、
16. 亞多尼雅、比革瓦伊、亞丁、
17. 亞特、希西家、押朔、
18. 荷第雅、哈順、比賽、
19. 哈拉、亞拿突、尼拜、
20. 抹比押、米書蘭、希悉、
21. 米示薩別、撒督、押杜亞、
22. 毗拉提、哈難、亞奈雅、
23. 何細亞、哈拿尼雅、哈述、
24. 哈羅黑、毗利哈、朔百、
25. 利宏、哈沙拿、瑪西雅、
26. 亞希雅、哈難、亞難、
27. 瑪鹿、哈琳、巴拿。
誓遵摩西所傳之律
28. 其餘的民,祭司、利未人、守門的、歌唱的、尼提寧和一切離絕鄰邦居民歸服神律法的,並他們的妻子、兒女,凡有知識能明白的,
29. 都隨從他們貴胄的弟兄發咒起誓,必遵行神藉他僕人摩西所傳的律法,謹守遵行耶和華我們主的一切誡命、典章、律例,
30. 並不將我們的女兒嫁給這地的居民,也不為我們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。
31. 這地的居民若在安息日,或什麼聖日,帶了貨物或糧食來賣給我們,我們必不買。每逢第七年必不耕種,凡欠我們債的必不追討。
定為殿輸金之例
32. 我們又為自己定例,每年各人捐銀一舍客勒三分之一,為我們神殿的使用,
33. 就是為陳設餅、常獻的素祭和燔祭,安息日、月朔、節期所獻的與聖物,並以色列人的贖罪祭,以及我們神殿裡一切的費用。
34. 我們的祭司、利未人和百姓都掣籤,看每年是哪一族,按定期將獻祭的柴奉到我們神的殿裡,照著律法上所寫的,燒在耶和華我們神的壇上。
35. 又定每年將我們地上初熟的土產和各樣樹上初熟的果子,都奉到耶和華的殿裡。
36. 又照律法上所寫的,將我們頭胎的兒子和首生的牛羊都奉到我們神的殿,交給我們神殿裡供職的祭司。
37. 並將初熟之麥子所磨的麵和舉祭、各樣樹上初熟的果子、新酒與油奉給祭司,收在我們神殿的庫房裡;把我們地上所產的十分之一奉給利未人,因利未人在我們一切城邑的土產中當取十分之一。
38. 利未人取十分之一的時候,亞倫的子孫中當有一個祭司與利未人同在,利未人也當從十分之一中取十分之一,奉到我們神殿的屋子裡,收在庫房中。
39. 以色列人和利未人要將五穀、新酒和油為舉祭,奉到收存聖所器皿的屋子裡,就是供職的祭司、守門的、歌唱的所住的屋子。這樣,我們就不離棄我們神的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