歷 代 志 下 31

1. 這 事 既 都 完 畢 , 在 那 裡 的 以 色 列 眾 人 就 到 猶 大 的 城 邑 , 打 碎 柱 像 , 砍 斷 木 偶 , 又 在 猶 大 、 便 雅 憫 、 以 法 蓮 、 瑪 拿 西 遍 地 將 邱 壇 和 祭 壇 拆 毀 淨 盡 。 於 是 以 色 列 眾 人 各 回 各 城 , 各 歸 各 地 。

2. 希 西 家 派 定 祭 司 利 未 人 的 班 次 , 各 按 各 職 獻 燔 祭 和 平 安 祭 , 又 在 耶 和 華 殿 ( 原 文 作 營 ) 門 內 事 奉 , 稱 謝 頌 讚 耶 和 華 。

3. 王 又 從 自 己 的 產 業 中 定 出 分 來 為 燔 祭 , 就 是 早 晚 的 燔 祭 和 安 息 日 、 月 朔 , 並 節 期 的 燔 祭 , 都 是 按 耶 和 華 律 法 上 所 載 的 ;

4. 又 吩 咐 住 耶 路 撒 冷 的 百 姓 將 祭 司 、 利 未 人 所 應 得 的 分 給 他 們 , 使 他 們 專 心 遵 守 耶 和 華 的 律 法 。

5. 諭 旨 一 出 , 以 色 列 人 就 把 初 熟 的 五 穀 、 新 酒 、 油 、 蜜 , 和 田 地 的 出 產 多 多 送 來 , 又 把 各 物 的 十 分 之 一 送 來 的 極 多 。

6. 住 猶 大 各 城 的 以 色 列 人 和 猶 大 人 也 將 牛 羊 的 十 分 之 一 , 並 分 別 為 聖 歸 耶 和 華 ─ 他 們 神 之 物 , 就 是 十 分 取 一 之 物 , 盡 都 送 來 , 積 成 堆 壘 ;

7. 從 三 月 積 起 , 到 七 月 才 完 。

8. 希 西 家 和 眾 首 領 來 , 看 見 堆 壘 , 就 稱 頌 耶 和 華 , 又 為 耶 和 華 的 民 以 色 列 人 祝 福 。

9. 希 西 家 向 祭 司 、 利 未 人 查 問 這 堆 壘 。

10. 撒 督 家 的 大 祭 司 亞 撒 利 雅 回 答 說 : 自 從 民 將 供 物 送 到 耶 和 華 殿 以 來 , 我 們 不 但 吃 飽 , 且 剩 下 的 甚 多 ; 因 為 耶 和 華 賜 福 給 他 的 民 , 所 剩 下 的 才 這 樣 豐 盛 。

11. 希 西 家 吩 咐 在 耶 和 華 殿 裡 預 備 倉 房 , 他 們 就 預 備 了 。

12. 他 們 誠 心 將 供 物 和 十 分 取 一 之 物 , 並 分 別 為 聖 之 物 , 都 搬 入 倉 內 。 利 未 人 歌 楠 雅 掌 管 這 事 , 他 兄 弟 示 每 為 副 管 。

13. 耶 歇 、 亞 撒 細 雅 、 拿 哈 、 亞 撒 黑 、 耶 利 末 、 約 撒 拔 、 以 列 、 伊 斯 瑪 基 雅 、 瑪 哈 、 比 拿 雅 都 是 督 理 , 在 歌 楠 雅 和 他 兄 弟 示 每 的 手 下 , 是 希 西 家 王 和 管 理 神 殿 的 亞 撒 利 雅 所 派 的 。

14. 守 東 門 的 利 未 人 音 拿 的 兒 子 可 利 , 掌 管 樂 意 獻 與 神 的 禮 物 , 發 放 獻 與 耶 和 華 的 供 物 和 至 聖 的 物 。

15. 在 他 手 下 有 伊 甸 、 岷 雅 岷 、 耶 書 亞 、 示 瑪 雅 、 亞 瑪 利 雅 、 示 迦 尼 雅 , 在 祭 司 的 各 城 裡 供 緊 要 的 職 任 , 無 論 弟 兄 大 小 , 都 按 著 班 次 分 給 他 們 。

16. 按 家 譜 , 三 歲 以 外 的 男 丁 , 凡 每 日 進 耶 和 華 殿 、 按 班 次 供 職 的 , 也 分 給 他 ;

17. 又 按 宗 族 家 譜 分 給 祭 司 , 按 班 次 職 任 分 給 二 十 歲 以 外 的 利 未 人 ,

18. 又 按 家 譜 計 算 , 分 給 他 們 會 中 的 妻 子 、 兒 女 ; 因 他 們 身 供 要 職 , 自 潔 成 聖 。

19. 按 名 派 定 的 人 要 把 應 得 的 分 給 亞 倫 子 孫 , 住 在 各 城 郊 野 、 祭 司 所 有 的 男 丁 和 一 切 載 入 家 譜 的 利 未 人 。

20. 希 西 家 在 猶 大 遍 地 這 樣 辦 理 , 行 耶 和 華 ─ 他 神 眼 中 看 為 善 為 正 為 忠 的 事 。

21. 凡 他 所 行 的 , 無 論 是 辦 神 殿 的 事 , 是 遵 律 法 守 誡 命 , 是 尋 求 他 的 神 , 都 是 盡 心 去 行 , 無 不 亨 通 。